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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浅谈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来源:蒋宗任律师  发布:2021-03-22  浏览: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担保物权是抵押权。
    在民间借贷和一些大额的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往往在签订合同(出具借条)的同时,要求债务人对该笔债务进行一定的担保,在没有第三人充当保证人的情形之下,债务人选择用自己所有的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抵押担保。债权到期后,如果债务人依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债权人就有权实现担保物权,实务中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就成为了债权人维权的关键。
    在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前,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往往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先确认主债务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将担保合同一并审理,在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的前提下,再在执行过程中对抵押物进行处分。这种实现方式过程非常漫长,条件也很苛刻,再加上债权人必须交纳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和申请执行费,导致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远远超过无担保债权的实现成本,低效且代价较高。
    2013年《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加入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条生效后,债权人将不需要进行原本前置的诉讼程序,直接以特别程序立案,立案通过审查之后,将可以直接申请执行担保财产。
    特别程序的规定极大的方便了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原因有二:
    第一,特别程序的时间远远短于普通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都广泛使用诉前调解制度,由于该制度不计入一审审限,导致普通诉讼的时间大大增加。而特别程序仅有一个月的审限,极大的缩短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并且避免了普通程序特有的诉前调解期限,非常高效便捷。
    第二,特别程序的成本远低于普通诉讼程序,且程序相对简单。普通诉讼程序在立案时,需要依据主债务的标的额缴纳较为高昂的诉讼费等费用,而特别程序无需缴纳诉讼费,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费。
    2021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也对担保物权的实现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实务中,在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需要提交起诉状,而是需要提交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典》相继颁布实施后,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法对抵押物的处分达成协议,债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可以通过特别程序的方式,在基层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做出裁定后,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从而更加便捷地实现担保物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作者:蒋宗任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