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爆发式增长,因该类案件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简单,不乏有人利用此特点制造所谓的“套路贷”。“套路贷”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笔者个人理解典型的“套路贷”是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利用民间借贷案件认定借贷关系的证据简单等特点,制造除本金外的虚假借贷关系,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借款人形成不利证据,从而取得对借款人不利的裁判文书。
因此类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中央及国家各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提高了重视程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已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20条也专门对“套路贷”进行了规定。
各地区先后也对此类案件制定了细则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制定的《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沪公通(2017)7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浙公通字[2018]25号)。
笔者从民事诉讼角度出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2017年作出的关于“套路贷”相关的裁判文书,并提取了裁判要旨。裁判要旨系由笔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可能存在误解原裁判要旨情况,读者可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或案号检索相关判例对照参考。
1.出借款项由出借人按照相同的路径经过多次循环转账形成,每一笔款项从出借人账户汇出后,经过多手最终返回到出借人账户,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而借款人并未实际获得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应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涉案款项经过在很短的 时间周期里多次循环转账最终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账户内,每次循环回到出借人账户的款项应当认定为还款,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未还款没有依据。
3.出借款项系通过循环转账形成,意图规避司法对案外人之间借贷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对借款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
4.出借人向借款人账户转出款项后,借款人当天又将款项转给出借人及出借人的关联 关系人,在此情况下,仅仅依据出借人向借款人转款这一事实,难以认定借款款项的真实性。
5.出借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将款项转给借款人后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账户,出借人制造虚假转账流水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应当驳回起诉,同时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