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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抚养费判决标准依据是什么

来源:合肥律师门户网  发布:2019-11-06  浏览:

  朱先生和周女士离婚时,8岁的女儿被判决给周女士抚养,朱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万元。9年后,由于随着物价上涨和女儿学费增加,加上下岗,周女士感到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抚养女儿,便要求朱先生增加抚养费,被朱先生拒绝。
        苏义飞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院出台的相关“意见”规定,子女由于生活和受教育的需要,或者父母一方的经济情况有较大的变化,因而提出改变原先抚养费数额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先协议,协议不成的,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朱先生对女儿负有履行子女在生活教育等方面提出的正常要求的义务,周女士可与朱先生协商,讲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现实情况。如仍未达成协议,可直接诉请法院解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