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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葛晓治律师:劳动者权益保护之孕期保护

来源:葛晓治律师  发布:2019-11-06  浏览:
    案情简介:2013年11月,李某入职青岛某公司,一直在后勤从事音质检验工作。2018年9月10日,公司知其怀孕后,将其调岗至一线,生产胶水贴合装配工作。因李某不接受岗位调整,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不让她进入公司上班,进行变相解雇。
解雇同时,李某还被公司索赔13万元。该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由于李某本人无故怠工、旷工,严重影响到企业正常经营,扰乱企业生产秩序,给公司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对此,李某认为,自己当初是被公司拒绝进入工厂,才导致的该结果,希望公司可以撤回解除劳动的决定。
    案件解析:
    1、用人单位能否擅自将员工调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用人单位若想对员工进行调岗需事先征得劳动者同意。
    2、本案中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故根据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李某尚处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本案中劳动者能提起哪些仲裁请求?
    本案中,单位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申请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由于经济补偿与经济赔偿金有冲突,故二者只能择其一。
    延伸讨论: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如遇用人单位变更自己的工作地点、岗位、薪资等,应当先查看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事项,如与之不符,可拒绝公司调岗;如公司存在本案中不允许员工打卡、不允许员工进入公司等变相解雇方式,注意留存证据,及时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